---《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之四
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长期是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这直接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诱惑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2017年7月28日印发的《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党委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4月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要求,我省在《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是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二是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是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四是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是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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