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高度负责精神和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安全发展、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对于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规定》首次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
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二)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励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三)五种问责新举措
《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救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四)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
《规定》还制定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和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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