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死亡家属怒告同饮者要求赔偿,法院:同饮者无责! 在一场酒局后,李某不幸死亡,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李某的亲属将当天与李某一同饮酒的包某等人及李某生前工作单位管理人员9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9人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余万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亲属的诉求。宣判后,李某的亲属提起上诉,2019年5月7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的朋友包某称,李某与包某等人均在同一单位工作,2018年7月9日,包某下班后邀几个好友喝酒,后李某下班也参与喝酒,几人喝酒至凌晨6点后散场,与李某同一宿舍的包某将李某送回宿舍后去吃早饭上班。同天下午公安部门传唤包某等9人去辩认尸体,包某等人方知李某在10日早八点许在东湖溺水身亡。 嘉峪关法院审理认为:饮酒是一种自由行为,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其自行到东湖发生溺水死亡的后果是其他共饮者无法预见和阻止的,无证据证实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亦无证据证实李某溺水身亡的后果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故同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李某单位的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张莉律师认为:首先,单位管理者没有劝阻员工不要饮酒的义务;其次,李某的同饮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致李某的死因是溺水而亡,因而李某的死亡与朋友之间喝酒之间无因果关系。 张律师说:朋友间小聚喝洒是社会交往中的普遍存在,如果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端起酒杯,不特定的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有悖与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如果单纯的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责任,必将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这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注:本案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